2345影视在线看最新电影 https://www.2345tv.net 10月29日,王支农起诉的信息内容,在中国检察网公布。王支农是河南省许昌市某初中原校领导,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6月28日经办案人决策,29日被许昌市派出所魏都大队实行拘押;7月6日经办案人决策,同一天被许昌市派出所魏都大队执行逮捕。 民事起诉书表明,王支农操纵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其中,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王支农利用出任院校校领导的职位便捷,数次分配院校教师从教学管理的学员伙食费中转出总共102万元,不法占为己有。 民事起诉书全文如下: 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王支农,男,1963年04月07日出世,住户身份证号41100219630407****,汉族人,专科毕业,许昌市**原校领导,住许昌市东城区**住宅小区**号楼**模块**楼西户(户口所在地:河南许昌市魏都区**街**号)。1997年7月任许昌市**党组织组织部部长,校领导,2002年6月任许昌市**党支书,校领导,2018年8月任许昌市**社区服务中心**党建工作中教导员。涉嫌职位违法违纪,2021年4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监察委采用留置措施。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21年6月28日经该院决策,6月29日被许昌市派出所魏都大队实行拘押;2021年7月6日经该院决策,同一天被许昌市派出所魏都大队执行逮捕。 此案由许昌市魏都区监察委调研结束,以被告人王支农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该院移交移送起诉。该院审理后,于2021年6月28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和认罪认罚很有可能造成 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依规审讯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告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建议,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被告人允许此案可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审理。 经依规审理查清: 一,贪污罪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支农利用出任许昌市**(下称**院校)校领导的职位便捷,数次不法私收张某某总共35.三万元,为其牟取权益。实际犯罪行为如下所示: 1.2005年,王支农在**院校周边一餐馆,不法私收张某某0.三万元,服务承诺为其承揽**院校高校食堂给予协助。 2.2006年初至2015年7月,王支农依次20次在其**院校的公司办公室,不法私收高校食堂项目承包人张某某累计五万元,为张某某不断承揽高校食堂给予协助。 3.2016年二月至2018年6月,王支农依次6次在其**院校的公司办公室等地,不法私收张某某总共三十万元,为张某某不断承揽高校食堂给予协助。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8月,王支农利用出任**院校校领导的职位便捷,分配**院校教师从教学管理的学员伙食费中转出五十万元,出出借杨某某某本人应用。2016年2月26日,杨某某某偿还三十万元。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某依照王支农规定,将剩下二十万元偿还至王支农中原银行个人帐户。 三,贪污罪 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王支农利用出任**院校校领导的职位便捷,数次分配**院校教师从教学管理的学员伙食费中转出总共102万元,不法占为己有。实际犯罪行为如下所示: 1.2016年12月6日,王支农分配**院校教师从教学管理的学员伙食费中转出五十万元,为其孩子选购房屋。 2.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某在偿还其使用的二十万元公款私存时,依照王支农的形式将账款偿还至王支农中原银行个人帐户。后王支农将二十万元不法占为己有,相继用以消费。 3.2017年10月10日,王支农分配**院校教师从教学管理的学员伙食费中支1三万元,为其孩子汽车购买。 4.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9月15日,王支农数次分配**院校教师从教学管理的学员伙食费中转出总共19万余元,供其消费。 王支农被实施留置措施后在被调研期内,如实供述了调研行政机关还未把握的其自己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犯罪行为。 王支农在调研环节已全额的退赃。 评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如下所示: 1.被告人口供:被告人王支农口供; 2.证据:见证人张某某,王支农,周某某某等的证词; 3.证据:居住证明,金融机构交易明细等。 以上直接证据搜集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內容客观性真正,足以认定控告客观事实。被告人王支农对控告的犯罪行为和直接证据沒有质疑,并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支农作为我国工作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不法私收他财物,金额极大,为别人牟取权益,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贪污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支农作为我国工作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贪污金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支农作为我国工作员,利用职位上的便捷,强占公共财物,金额极大,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支农一人犯数罪,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要求惩罚。对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告人王支农具备投案自首剧情,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惩罚。被告人王支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能够从宽处罚。对于贪污罪,提议被判被告人王支农刑期三年,并罚款二十万元。对于挪用公款罪,提议被判被告人王支农刑期六个月。对于贪污罪,提议被判被告人王支农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并罚款十万元。数罪,提议被判被告人王支农刑期五年,并罚款三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立案侦查,请依规被判。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查官:张晓燕 2021年7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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