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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高中女生把自己强奸了,是否构成犯罪呢?

2022-03-18| 发布者: 智远传媒|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张某是某所高中的大姐大,平时嚣张跋扈,最爱欺负老实人。一天,张某因琐事与同寝室的室友朱某发生矛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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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所高中的大姐大,平时嚣张跋扈,最爱欺负老实人。

一天,张某因琐事与同寝室的室友朱某发生矛盾,张某碍于大姐大的江湖面子,便怀恨在心,誓要给朱某上一课。随即便在网上撒下“江湖追杀令”。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浑身是胆的网友陈某自恃有古惑仔之能,见大姐出手阔绰,便要为大姐出头。张某当即支付1万元指使陈某偷偷溜进其寝室强奸朱某,并把朱某的照片交给了陈某。

当日,陈某乘着月黑风高,成功潜入朱某寝室,发现寝室里只有一个女生。陈某一时气血上头,也顾不得看清女生的长相,便当场实施了强奸。

陈某见事已成,便扬长而去。独留江湖大姐大在黑暗中嚎啕大哭,哭得个撕心裂肺。最后,满身委屈的“金主”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誓要让陈某得到法律的严判。

简单的说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花钱雇别人,结果对方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给强奸了。那么对于双方的行为如何认定?自己雇人把自己“强奸”了,是否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在法律上,不仅陈某构成强奸罪,而且张某也构成强奸罪!这是为何?这种歪打正着的“强奸自己”也算是犯罪吗?当然如此,理由如下。

1.陈某强奸的对象错了,但依旧构成强奸罪既遂

首先,陈某属于此次强奸事件中的被教唆者,张某属于教唆者。陈某是真正实施犯罪行为的实行犯。他把张某当成王某实施犯罪,其本质乃是《刑法》理论中针对故意犯罪的“对象认识错误”,而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究其一点,强奸罪的犯罪故意是针对某个具体的受害女性,采用强制手段与其发生关系,仅此而已。

所以,陈某的行为依旧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2.张某虽然歪打正着地成了案件的“受害者”,但她同样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预备或未遂)

在该案当时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张某的教唆,陈某就不会犯罪。因此,张某属于陈某犯罪的教唆犯,与陈某共同构成强奸王某的共同犯罪。

但是,由于张某被“误奸”,使得原来的犯罪者变成了现实的受害人,张某原本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她作为犯罪分子,对犯罪同样产生了认识错误,这种错误称作“打击错误”。

总结:张某、陈某强奸陈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同,故两人都是本案的主犯。不要认为自己“强奸”自己是不可能的事,现实中也是存在同样案例的。对于强奸罪,女性只是不能成为直接实行犯,但是也可以成为间接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网红段子手”罗翔教授这样说:

1、大哥属打击对象错误,并不影响他对某甲构成强奸犯罪的既遂。

2、甲是典型的打击对象错误,按照法定构成说,她也已构成强奸犯罪的既遂。

3、甲的行为按具体构成说,则属于强奸的未遂——“法定符合说”比较简单,而“具体符合说”相对比较复杂。

4、某甲跑到公安机关报案,属于自首。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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